大華科技大學玻璃創意中心設置要點
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玻璃創意中心會議通過
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行政會議通過
總則
第一條、本要點依大華科技大學「研究中心設置要點」訂定之。
第二條、本中心定名為「大華科技大學玻璃創意中心」,為本校校級研究中心。
第三條、玻璃創意中心(以下稱簡本中心)負責玻璃教學、玻璃材料研發、玻璃推廣
活動及玻璃作品行銷等相關活動之推展。
組織及職掌
第四條、本中心置主任一人,綜理中心業務,由校長聘請本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
兼任之。
第五條、本中心得設執行委員若干人,協助辦理各項業務。執行委員成員由中心主任
提出,經校長同意後聘任。
第六條、本中心得視業務需要分組,各組置組長一人,組長人選由中心主任推薦校內
專任教職員,經校長同意後聘請兼任之,任期與中心主任同。
第七條、本中心得視需要設行政助理及職員若干人承辦各項行政業務,其聘任方式依
本校約聘人員聘用辦法辦理。
第八條、本中心得設執行委員會,由主任及執行委員組成,為本中心最高議事機構。
每年至少召開執行委員會議二次,以決定各項重大政策及經費預算,並視需
要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九條、本中心設諮詢委員會,提供本中心未來發展之方向、課程規畫、產學合作、
推廣活動及行銷等專業意見,並聘請校內外專家五至九人組成。諮詢委員均
為無給職,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,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。
經費
第十條、本中心之經費報支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。
附則
第十一條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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